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63號
原告 孫萱芳
被告 賴燕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63號
原告 孫萱芳
被告 賴燕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