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439號

原告 呂秉樺

訴訟代理人 呂鈺萍

被告 劉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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