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

原告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

被告 楊啓蘭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羅閎逸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馬偉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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