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九八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雄
莊正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借據背面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立約人對原告銀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借據暨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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