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張儷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
7,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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