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志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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