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簡璽容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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