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27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1,4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01,443元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4.9%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00,000元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