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櫻宗 間,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111元,然上訴人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20,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