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簡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萬5,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8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1萬9,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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