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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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