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19號再抗告人 郭文浩
李偈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李慧梅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迄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