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 張至潔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周昱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錢清祥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游嘉祿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送請債權人書面表決後,計十二名無擔保及優先債權人,除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4.8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6.94;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4.5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3.5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2.85。合計五名無擔保及優先債權人,債權比例合計百分之22.74,遵期具狀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故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人人數七名,債權比例合計百分之77.26,已過半數,則本件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規定,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有卷附103年度薪資單及100年度債務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資料可稽,確屬有薪資固定收入之人,而本件債權人受償比例均等,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既已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法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清償新臺幣9千元。││二、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914,817元。││四、清償總金額:648,000元。││五、清償成數:約為13.1846%。││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9千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整數分配)│├────────┬──────┬─────┬──────┬───────┤│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償還總金額│├────────┼──────┼─────┼──────┼───────┤│長鑫資產管理股份│272,562元│5.55%│500元│36,000元││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39,268元│4.87%│438元│31,536元││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44,631元│4.98%│448元│32,256元││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40,252元│2.85%│257元│18,504元││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0,704元│0.42%│38元│2,736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111,467元│2.27%│204元│14,688元││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341,252元│6.94%│625元│45,000元││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594,009元│32.43%│2,919元│210,168元││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57,959元│5.25%│473元│34,056元││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1,295,138元│26.35%│2,372元│170,784元││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24,842元│4.57%│411元│29,592元││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72,733元│3.51%│315元│22,680元││有限公司│││││├────────┼──────┼─────┼──────┼───────┤│合計│4,914,817元│100%│9,000元│648,0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