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 游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游惠文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抵押權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2月30日(有不動產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