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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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潘金敏 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相對人 藍家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中欄關於「105年度訴字第29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訴字第2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傅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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