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暐震選任辯護人蔡佳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九倒數第5行之「向國庫支付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國庫支付5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九倒數第5行之「向國庫支付4萬元」顯係誤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