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齊柏維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及繳納聲請費用,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以電話通知補正,然債務人迄今猶未補正,顯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之情,並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事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或明細表)。
㈢陳報受扶養親屬之姓名,並提出全部受扶養人及扶養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㈣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㈤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㈥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一仟元。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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