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謝福安
黃鍠元 詹依燕 陳炳宏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毓棋 律師
李羽加 律師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謝福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4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黃鍠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詹依燕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陳炳宏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88萬9,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惟因原告為勞工,其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項目除代墊費4萬8,895元之外,其餘部分屬於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9,477元(計算式:288萬9,716元-4萬8,895元=284萬0,821元,裁判費為2萬9,215元,暫免徵收2萬9,215元×2/3=1萬9,477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4元(計算式:2萬9,611元-1萬9,477元=1萬0,134元),依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之訴訟標的金額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及扣除其等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楊雅惠附表:(元以下4捨5入)原告請求項目請求金額原告應繳納裁判費之計算方式謝福安工資798,200元原告謝福安請求之金額共1,296,060元(10,134元×1,296,060元/2,889,716元)-500元=4,045元加班費342,210元資遣費98,388元預告工資34,222元退休金23,040元黃鍠元工資183,400元原告黃鍠元請求之金額共305,671元(10,134元×305,671元/2,889,716元)-500元=572元加班費12,511元資遣費70,560元預告工資32,000元退休金7,200元詹依燕工資548,310元原告詹依燕請求之金額共769,992元(10,134元×769,992元/2,889,716元)-500元=2,200元加班費13,635元資遣費89,440元預告工資43,000元退休金26,712元代墊費48,895元陳炳宏工資269,737元原告陳炳宏請求之金額共517,993元(10,134元×517,993元/2,889,716元)-500元=1,317元加班費163,317元資遣費39,141元預告工資28,518元退休金1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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