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請人 張祖平 相對人 黃建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新南郵局第0000三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就聲請人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等三筆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建物訂立買賣契約,約定全部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604,000元、34,076,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分別給付第一期買賣價金1,440,000元、3,430,000元,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於函到後7日內依約給付價金,逾期未履行,將依不動產買賣契約請求買方支付該期價款萬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巷○○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員警多次前往均大門深鎖無人回應,經多次查訪並詢問鄰居後,員警亦無法查證相對人是否確實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回函一份附卷可憑。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