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肆拾參萬零肆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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