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號、93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捌顆、第四級毒品二氮平、 硝甲西泮 (淨重捌點陸伍公克,驗餘淨重柒點柒玖公克)、第四級毒品氟地西泮(淨重捌點叁貳公克,驗餘淨重捌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壹點零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8顆、第四級毒品二氮平、硝甲西泮(淨重8.65公克,驗餘淨重7.79公克)、第四級毒品氟地西泮(淨重8.32公克,驗餘淨重8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1.05公克,驗餘淨重0.73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8顆、第四級毒品二氮平、硝甲西泮(淨重8.65公克,驗餘淨重7.79公克)、第四級毒品氟地西泮(淨重8.32公克,驗餘淨重8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1.05公克,驗餘淨重0.7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月27日刑鑑字第093025542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至四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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