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3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陳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供擔保准假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二「預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各筆借款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以實際貸款日(即借款期間起日)起,以1個月為1期,並以借款實際貸款日當日之相對應日(無相對應日者,均為該月之末日)為分期清償日,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且如被告對原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然尚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8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8份、撥款申請書、撥貸通知書8份、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對帳單8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1共8份、登錄單16份、放款利率查詢表2份、被告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系統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一編號原貸款金額(新台幣)積欠金額(新台幣)借款期間利息約定1100萬元562,826元109年9月18日至116年9月18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6.09%浮動計算225萬元159,029元110年4月7日至117年4月7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5.09%浮動計算325萬元168,439元110年8月31日至117年8月31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4.09%浮動計算4150萬元1,095,092元111年1月7日至118年1月7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4.09%浮動計算515萬元120,030元111年7月22日至118年7月22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4.79%浮動計算610萬元83,173元111年10月13日至118年10月13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4.79%浮動計算710萬元86,250元112年1月7日至119年1月7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4.79%浮動計算810萬元88,317元112年4月6日至119年4月6日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4.79%浮動計算
附表二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供擔保准假執行金額(新台幣)預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新台幣)1562,826元自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9萬元562,826元2159,029元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計算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萬元159,029元3168,439元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計算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萬元168,439元41,095,092元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計算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7萬元1,095,092元5120,030元自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計算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萬元120,030元683,173元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計算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萬元83,173元786,250元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4%計算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萬元86,250元888,317元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3%計算自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萬元88,3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