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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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中民選任辯護人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肇事遺棄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中民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涉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