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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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建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第13491號、第4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建生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建生與 黃民安 (另行通緝中)、 徐一 (原名 徐永諭 ,其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於民國110年8月9日某時起,明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信」、「我愛中國」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為從事詐欺犯罪之組織成員,被告仍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與上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該詐欺集團招募可擔任車手之人,並招募徐一加入該詐欺集團,被告可取得詐欺集團爾後詐得款項1%之報酬,徐一再於110年9月中旬不詳時日起,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忠平店,招募 蔡清凱 、 徐崇凱 、 風姿慧 (蔡清凱、徐崇凱、風姿慧詐欺等犯行部分亦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加入其等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帳戶資料及擔任領款之車手,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徐一,而任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經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分別對附表二所示之各告訴人,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而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隨即由徐一指示風姿慧、徐崇凱、蔡清凱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自上揭風姿慧台新銀行帳戶轉帳至上揭 蔡清凱台 新銀行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三所示方式,提領附表三所示之贓款得手後,再由蔡清凱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將扣除報酬後之剩餘贓款交予徐一,徐一亦將抽取報酬後之餘款依附表三所示方式上繳予黃民安及其他集團內不詳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起訴書原認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卓建生固坦承其有介紹徐一與黃民安認識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嫌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犯行,辯稱:當初係黃民安找伊,說在大陸那邊有臺灣商人要找匯兌,匯兌的利潤會有匯差,會給伊1%,伊就幫忙問有沒有人認識做匯兌的,才介紹徐一和黃民安認識,其等商談時是在離伊很遠的地方談,因為伊不想參與在其中,只是幫忙介紹,且伊覺得這只是正常的匯兌,後來黃民安他們在做詐欺時,也並沒有說是做詐欺,伊根本不知情,直到伊被逮捕才知道他們是在見面後的一個月私下做詐欺等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則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黃民安與徐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蔡清凱與徐崇凱及風姿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本案金流匯款憑證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8月間某時,因受黃民安要求,乃介紹徐一與黃民安相識,嗣後徐一再於上開時、地,招募蔡清凱、徐崇凱、風姿慧加入該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帳戶資料及擔任領款之車手,遂由蔡清凱、徐崇凱、風姿慧各提供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由該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後,致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再經蔡清凱、徐崇凱、風姿慧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或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提領贓款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所不爭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91號卷《下稱偵一卷》第7頁至第11頁、第68頁至第71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卷《下稱審卷》第51頁至第56頁、第246頁至第264頁),核與證人徐一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及審理時證述、證人黃民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蔡清凱與徐崇凱及風姿慧於警詢時證述、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證人 陳冠成 與 陳達倫 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之內容相符(偵一卷第72頁至第7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卷《下稱偵二卷》第6頁至第14頁、第61頁至第67頁、第68頁至第72頁、第99頁至第107頁、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58頁至第159頁、第173頁至第174頁、第181頁至第182頁、第187頁至第189頁、第192頁至第194頁、第199頁、第223頁至第224頁、第231頁、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7頁、第273頁至第276頁、第296頁、第301頁至第302頁、第310頁至第311頁、第315頁至第316頁、第320頁至第321頁、第325頁至第326頁、第342頁至第343頁、第348頁至第349頁、第357頁、第363頁至第368頁、第382頁至第385頁、同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47號卷一《下稱偵三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92頁至第94頁、同案號卷二第6頁至第8頁、同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105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審卷第233頁至第245頁),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提供之匯款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徐一持用行動電話之日記內容與備忘錄相關影像照片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蔡清凱持用行動電話電磁紀錄及指認汽車旅館位置圖、風姿慧持用行動電話電磁紀錄、黃民安持用行動電話電磁紀錄及Googlemap時間軸、蔡清凱與徐崇凱所有之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及交易明細、黃民安與陳冠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紀錄、黃民安簽發之本票影本、監視器影片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偵二卷第18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73頁至第86頁、第108頁至第110頁、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30頁至第13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60頁至第170頁、第175頁至第178頁、第184頁、第195頁背面至第196頁背面、第200頁至第220頁、第225頁至第228頁、第240頁至第254頁、第260頁至第262頁、第268頁至第270頁、第277頁背面至第294頁、第303頁背面至第307頁、第312頁、第322頁、第327頁至第339頁、第344頁至第345頁、第350頁至第354頁、第359頁、偵三卷第70頁至第88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上開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曾介紹徐一與黃民安認識,徐一與黃民安嗣後並從事前揭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之事實,至被告是否對前述詐欺及洗錢等情有所認知及其有無招募徐一加入犯罪組織之情事,仍須有其他積極證據始能認定,無法據此即推認被告有此部分犯罪。
(二)質諸證人黃民安於警詢時證稱:有一個大陸人「 陳遵興 」找伊做提領博奕、蝦皮款項的工作,「陳遵興」要伊提供帳戶給他,所以伊找被告問看看,被告說他那邊只有帳戶可以提供,可是伊要的是還要有把匯進帳戶內款項提領出來,被告就介紹徐一給伊認識;伊當時找被告介紹徐一給伊在某賣場見面而認識,但沒有馬上工作,隔了一段時間後伊才跟徐一配合做事,伊有跟徐一講好不要讓被告知道,被告的部分讓徐一多拿;伊在賣場跟徐一說是博奕的資金要匯回來,後來才自己跟徐一講好把被告跳過等語(偵二卷第7頁背面至第9頁);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只有介紹徐一,後面都沒有參與,後來被告知道已經開始在做詐欺沒有讓他知道,還鬧的不愉快等語(偵二卷第366頁)。又證人徐一於警詢則證稱;在賣場認識時黃民安說請伊幫忙找帳戶,說有客戶投資需要帳戶收集款項,他們稱為資金盤,後續黃民安與伊接洽時,被告好像不知情,黃民安有說不要讓被告知道黃民安有找伊做事等語(偵二卷第63頁);於偵查中偵稱:在賣場被告有沒有講細節伊忘記了,都是黃民安在講,被告在附近大概離幾公尺外的地方,黃民安說是客戶投資的錢,要找本子,不是詐欺,後面黃民安說不要透過被告,不要讓被告知道,就伊所知,被告後來確實不知情等語(偵二卷第383頁);於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一開始介紹伊與黃民安認識時,只有說介紹臺北的一個哥哥,沒有多講什麼,見面的現場黃民安才講說要做資金盤,流程沒有明說,當時就跟伊講說找簿子,然後會有人匯投資的錢進去,伊並不知悉該等款項來源為何,是後來才知道是詐欺,是後面黃民安自己聯繫的;沒記錯的話,在賣場時,是被告在講電話時,黃民安跟伊說不用透過被告,不用聯繫、也不用讓被告知道,後來伊與黃民安在做這些工作的時候,被告完全不知情,伊與黃民安是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聯繫,群組內沒有被告,後面報酬也沒有分給被告等語(審卷第235頁至第243頁)。綜上證人證述觀之,證人黃民安與徐一均證稱被告於介紹證人黃民安與徐一等人認識之初,其等當場僅提及欲尋找帳戶之情,並未提及係要從事詐欺工作;至徐一嗣後與黃民安為前揭詐欺及洗錢等犯行時,更未曾再聯繫被告,亦未分配報酬予被告乙節,亦堪認定。末觀諸本案卷證,僅能認定徐一嗣後與黃民安一同為前揭洗錢等犯行,並由徐一覓得蔡清凱、徐崇凱、風姿慧負責提供帳戶資料並擔任領款之車手,再由該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該等告訴人匯款後,由蔡清凱、徐崇凱、風姿慧、徐一、黃民安等人以附表三所示方式提領贓款並逐層轉交上游,惟並無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就上開詐騙流程中有參與何階段之工作,亦乏事證足認其與上開何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從而本件即無相關事證可資認定被告有招募徐一加入犯罪組織之情事或對嗣後徐一、黃民安等人之詐欺等犯行有主觀認知可言,自難僅憑徐一係由被告介紹而與黃民安認識,即認其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嫌,而對被告以該罪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上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之有罪心證。此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附表一:
編號人頭帳戶提供者所提供之帳戶用途提領人收水1蔡清凱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㈠第二層人頭帳戶㈡蔡清凱、風姿慧提領贓款所使用帳戶蔡清凱、風姿慧徐一2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㈠第一層人頭帳戶㈡蔡清凱、風姿慧提領贓款所使用帳戶蔡清凱、風姿慧徐一3風姿慧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㈠第一層人頭帳戶㈡蔡清凱、風姿慧提領贓款所使用帳戶蔡清凱、風姿慧徐一4徐崇凱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㈠第一層人頭帳戶㈡徐崇凱提領贓款所使用帳戶徐崇凱徐一、黃民安
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出時間及【轉出金額】(新臺幣)第二層人頭帳戶/現金提領1 熊湘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前某不詳時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熊湘儀,向其佯稱:至「BBL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熊湘儀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3日下午2時44分許3萬4,000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10年9月13日下午3時25分許【2萬4,315元】【第二層人頭帳戶】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9月28日下午1時55分許42萬6,500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3分許【65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2 范如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5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范如燕,向其佯稱:至「新葡京」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范如燕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及無摺匯款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下午2時43分許24萬406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下午2時58分許【43萬5,000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31分許5萬5,000元110年9月28日下午3時53分許【6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現金提領3筆,各2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3 蔡慧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不詳時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慧嘉,向其佯稱:至「太陽城」博弈網站從事博弈遊戲可獲利云云,致蔡慧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上午11時29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中午12時9分許【3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4 盧怡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盧怡惠,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網站名稱不詳)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盧怡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下午1時44分許2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下午2時58分許【43萬5,000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8日晚間10時44分許3萬元5 孫瑞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不詳時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孫瑞謙,向其佯稱:至「BBL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孫瑞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及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晚間10時49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晚間11時10分許【5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9月28日中午12時06分許5萬元110年9月28日中午12時24分許【45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8日下午1時47分許5萬元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3分許【65萬元】6 吳俊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間不詳時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吳俊偉,向其佯稱:至「metatrader5」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俊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30日上午11時45分許10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現金提領】1筆,48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上午11時47分許10萬元7 蕭嘉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蕭嘉瑩,向其佯稱:投資「安銀國際」交易軟體可獲利云云,致蕭嘉瑩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臨櫃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8日上午11時50分許3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8日中午12時24分許【45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8 蘇育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3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育仟,向其佯稱:至「BBLS」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蘇育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中午12時05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中午12時09分許【3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9 陳秋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5日前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陳秋語,向其佯稱:至「BBLS」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秋語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下午1時19分許4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下午2時58分許【10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7日下午1時20分許4萬元10 林芝羽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林芝羽,向其佯稱:至「KIBT」投資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芝羽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晚間11時21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8日上午11時50分許【3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8日晚間10時05分許5萬元110年9月28日晚間10時44分許【3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不詳帳戶000-00000000000000110年9月29日晚間11時18分許20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48萬元】【現金提領】1筆,48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晚間11時06分許10萬元110年10月1日【12萬元】【現金提領】4筆,每筆3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 林宜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底不詳時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林宜屏,向其佯稱:至「BBLS」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宜屏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中午12時33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下午1時07分許【27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8日中午12時33分許5萬元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03分許【110萬元】12 張惠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張惠淳,向其佯稱:至「BBLS」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惠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8日下午1時18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03分許【11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41分許3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48萬元】【現金提領】1筆,48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3 蔡文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文超,向其佯稱:至「ICMarkets」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蔡文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上午11時42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中午12時09分許【3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27日上午11時46分許5萬元110年9月28日下午1時06分許5萬元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03分許【110萬元】110年9月28日下午1時08分許5萬元14 謝亞倫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謝亞倫,向其佯稱:至「METATRADER5」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謝亞倫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27日上午11時50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110年9月27日中午12時09分許【3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5 林佳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不詳時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林佳緣,向其佯稱:至「BBL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佳緣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3日上午9時31分許4萬元【前兩筆】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後兩筆】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徐崇凱部分】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4分許【1,115元】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230萬元】【蔡清凱部分】110年9月30日【48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現金提領】1筆,230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現金提領】1筆,48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13日上午9時53分許10萬元110年9月29日晚間7時46分許8萬9,780元110年9月29日晚間8時03分許1萬元16 陳琬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0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陳琬渝,向其佯稱:至「BBL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琬渝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30日下午3時10分許4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10年9月30日【48萬元】【現金提領】1筆,48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17 林存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不詳時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思思 聯繫林存義,向其佯稱:「至云購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存義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5000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30分許【230萬元】【現金提領】1筆,230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8 胡永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聯繫胡永莉,向其佯稱:至「新濠線上賭博網店」平台投資博奕遊戲可獲利云云,致胡永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28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10年9月14日【90萬4,171元】【現金提領】1筆,90萬4,171元(已攔阻)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9張 陳福招 本案詐欺集團於110年9月13日,透過不詳之人士,向 張陳福招 佯稱要販賣土地,致張陳福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臨櫃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3日上午10時許221萬1,777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230萬元】【現金提領】1筆,230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20 邱吉均 本案詐欺集團於110年7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鄧鄧 鄧愛媛 」聯繫邱吉均,向其佯稱:購買美金可以獲利云云,致邱吉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臨櫃方式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11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8分許8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4分許【1,115元】下午1時50分許【220萬元】【第二層人頭帳戶】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現金提領】1筆,230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
附表三: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人提領地點提領方式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贓款所使用帳戶第一層收水時間、地點、方式第二層收水時間、地點、方式1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徐崇凱渣打銀行板橋分行臨櫃提款230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時間:110年9月13日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由徐崇凱返回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上當面交付款項予徐一、黃民安。同左列交付時、地及方式2110年9月13日下午2時35分許徐崇凱渣打銀行古亭分行ATM提款20萬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時間:110年9月13日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由徐崇凱返回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上當面交付款項予徐一、黃民安。同左列交付時、地及方式3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許徐崇凱渣打銀行湖口分行臨櫃提款90萬4,171元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崇凱贓款遭警方現場查扣。4110年9月23日下午2時19分許蔡清凱、風姿慧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自動提款機ATM提款3萬5,000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風姿慧時間:110年9月23日地點:全家超商(新竹縣○○鄉○○路000號)方式:由蔡清凱於同日面交現金予徐 一徐 一再於同日至統一超商忠平店(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上手黃民安指定帳戶內5110年9月27日下午3時48分許蔡清凱、風姿慧台新銀行成功分行臨櫃提款10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時間:110年9月27日地點:新竹縣湖口老街方式:由蔡清凱於同日面交現金予 徐一徐 一再於同日至新竹縣湖口裝甲兵學校前某處,面交現金予黃民安及其他不詳成員。6110年9月28日下午3時28分許蔡清凱、風姿慧台新銀行成功分行臨櫃提款11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時間:110年9月28日地點:竹北「SEEYOU」汽車旅館方式:由蔡清凱於同日面交現金予徐一徐一再於同日至「SEEYOU」汽車旅館外之竹北高中某處,面交現金予黃民安及其他不詳成員。7110年9月30日某時蔡清凱、風姿慧安泰銀行竹北分行臨櫃提款48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時間:110年9月30日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3段332巷之 周義和 宗祠前某處方式:由蔡清凱於同日面交現金予徐一徐一再於同日至新竹縣湖口裝甲兵學校前某處,面交現金予黃民安及其他不詳成員。8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0月2日某時蔡清凱、風姿 慧某 自動提款機ATM提款24萬元安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清凱時間:110年10月2日地點:竹北光明六路829號對面之新崙公園某處方式:由蔡清凱於同日面交現金予徐一徐一再於同日在同處,面交現金予黃民安及其他不詳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