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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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9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83號債權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債務人 康智凱
賴玟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賴玟瑛、康智凱分別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其勞保投保單位之薪資債權,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而債務人康智凱之勞保係投保於法巴婚紗有限公司,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公司則設址於新竹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