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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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賴伊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洪阿市 (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復興區庫志3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洪阿市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洪阿市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洪阿市係民國0年0月0日生,現年
102歲,原設籍桃園市復興區庫志30號,自71年9月13日至今未有變動,經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數度訪查清查人口,於100年9月2日即自失蹤人家屬 洪永耀 知悉失蹤人已失蹤,該所並歷年多次告知失蹤人家屬聲請失蹤人口登記未果,迄至108年1月8日始由失蹤人家屬 洪愛美 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霞雲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在案,註記其失蹤日期為75年1月1日;又失蹤人並無入出境紀錄,亦未在監在所,自87年1月1日起至108年4月22日亦無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紀錄,行方不明,失蹤已逾3年仍未尋獲,以上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月15日桃市復戶字第1080000204號函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及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月29日桃市復戶字第1080000399號函暨100年度至107年度清人口查對成果名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2月27日健保桃字第1083051227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108年4月9日溪警分防字第1080008635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4月25日健保桃字第1083010162號函各一卷可憑。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依法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函文及資料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洪阿市於75年1月1日失蹤之情為真實。洪阿市於75年1月1日失蹤,其失蹤已滿7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