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徐沄珠 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育嘉 關係人 張鴻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有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嘉(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朱宏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