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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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郁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濡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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