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錦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菊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瑞泰欣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