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7號上訴人即原告 康仙花
鄭王秀金 王秀珠 王秀麗 王俊麟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董樊轍 被告 董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702,505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11,500元×397.27平方公尺+11,500元×116.6平方公尺=5,702,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上訴人僅繳52,579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91,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