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 郭清松 被上訴人 郭正緯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87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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