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印村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6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印村因債務人 彭國政 退休、未能繼續強制扣薪以清償其於民國98年間所積欠羅印村之債務,且不見踪影。於108年10月31日16時許(此日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新竹縣○○市○○路○段○號及5號彭國政之父 彭利增 、弟 彭國星 居所時,已知彭國政未居住在該處,為使彭利增、彭國星找尋彭國政出面清償債務,竟基於公然侮辱彭利增之名譽及毀損之故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108年11月10日0時許,在彭利增上開居所及隔壁5號彭國星住所之藍色鐵捲門上,以紅色噴漆噴上「欠債還錢」之文字,復於同年月24日2時許,再行前往上址,將前開紅色噴漆噴上之字體加深、加大,以更醒目,毀損彭利增上開居所之鐵捲門藍色油漆。因認被告羅印村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於108年11月18日0時許、同年12月1日1時許,前往彭利增上開居所附近電線桿、公佈欄等公眾得共見之處,張貼內容為「彭利增你教養出那什麼兒子,說要還錢結果退休金領了就跑掉,根本就是騙子,這種行為很惡劣,叫你兒子彭國政出來還錢」紙張,以此侮辱彭利增,足以貶損彭利增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羅印村涉有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彭利增、彭國星告訴被告羅印村毀損等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57及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彭利增、彭國星於109年8月26日撤回對被告羅印村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證(本院竹北簡卷第33、35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