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 楊采蓮 即 楊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采蓮即楊瑞蓮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11月17日起至132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等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⑴相對人即債務人楊采蓮即楊瑞蓮於106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年息1.54%計算,違約金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到期日為自111年6月23日,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9年6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8,140元及自109年6月23日起按年息1.54%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⑵債務人楊采蓮即楊瑞蓮於92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年息
2.79%計算,違約金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到期日為自112年11月26日,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9年6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72,212元及自109年6月27日起按年息2.7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又⑶債務人楊采蓮即楊瑞蓮於92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年息1.595%計算,違約金為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到期日為自112年11月26日,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9年6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16,877元及自109年6月26日起按年息1.59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即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期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9月15日新院 嶽民政 109司拍189字第03123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9年9月2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