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797號聲請人 黃維亷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鎮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 黃維廉 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黃鎮國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