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複製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哲維 選任辯護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74號),聲請付與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案件內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3年10月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1962號函所附之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並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複製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本文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請求複製並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案件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3年10月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1962號函所附之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依上揭規定,於法有據,故予以准許。惟聲請人取得該等卷宗及證物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包含散布、公開播送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等,均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