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馨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馨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22日送監執行,並與所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審易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部分接續執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