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809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雅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債權人為本件合會會款請求之會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