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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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163號債權人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庭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紹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年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邱紹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