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莊惠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因本件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二分之一之裁判費11,04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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