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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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福爾摩莎蝴蝶生態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月美 被告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2,3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