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98號聲請人永勝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華俐醫療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98年2月10日│17,000元│AW0000000│││司│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