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學美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吳佩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2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5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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