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