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47號聲請人 許曉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蔡孟君 (原名: 蔡和志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孟君(原名:蔡和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孟君(原名:蔡和志)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孟君(原名:蔡和志)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對被繼承人蔡孟君(原名:蔡和志)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請提出正確、完整之不動產附表(土地應載明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建物應載明房屋面積、權利範圍、層數、層次)。
七、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八、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暨可送達之住居所(改列被繼承人蔡孟君(原名:蔡和志)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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