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債務人 張依婷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賀華谷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余永川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沈泰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依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所有帳戶之存摺明細所示,其名下並無財產,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合計僅有新台幣433元,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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