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61號聲請人 陳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文山景美郵局 邢秋台北北門郵局│90年4月6日│81,000元│J0000000│││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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