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49號聲請人 唐基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