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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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莊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