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兩造就訴之聲明所示之買賣契約標的物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