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 律師被告爵比有限公司
之3號法定代理人丙○○
戊○○甲○○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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